這是因為包括憲法在內的法規範,不管是哪一種層級,都必須要以國家的強制力才能實現其效力,否則,法規範條文的內容寫的再偉大、再漂亮,都不過是一紙具文而已,這也是為什麼德國的法學家魯道夫•馮•耶林 (Rudolf von Jhering)會說:「國家的強制執行力是確定法的絕對標準,沒有強制力的法律規範是一種自我矛盾,好比不燃燒的火,不發光的燈。」,因此,從現實上來看,中華民國既然無法將其統治力從臺灣延伸到中國,自然也就不可能確保其所制定的法律能夠對中國產生強制力,那麼,就算是在被號稱是最高法規範的憲法中明文將臺灣與中國定位成「一國兩區」,也不過是如同耶林所說的,只不過是「不燃燒的火,不發光的燈」,純觀賞用的,實際上一點效果也沒有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