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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 證人之傳喚 具結和訊問
作者: 獨孤求敗:法律專業No1 日期: 2018.05.24  天氣:  心情:
證人之傳喚 具結和訊問 ~惡搞台大民進黨無法無天!

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樂意當執政當局的司法鷹犬?當走狗?Shame on you! 傳喚證人~用電話?詐騙集團?還是搞綠色恐怖!冗談じゃねぇよ!!!信じられない!!!面白い!!! 既然是證人 請問 被告是誰?案由?被告觸犯甚麼刑事案件?就證人親身聞問甚麼犯罪事實做證?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,證人、鑑定人、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,供前或供後具結,而為虛偽陳述者,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。

刑事訴訟法第175條 傳喚證人,應用傳票。 ...

第186條 證人應命具結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令其具結: 一、未滿十六歲者。二、因精神障礙,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。 ...
第158之3條 證人、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,其證言或鑑定意見,不得作為證據。  第155條 證據之證明力,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。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。 無證據能力、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,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。 馬鹿に しないてよ!!![:-|][:-x][X(]完全執政 完全胡搞! 蔡讀稿總統~蔡英文趕快下臺啦! 臺灣之恥~蔡讀稿總統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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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戶回應
 
時間:2018-05-24 17:06
她, 48歲,台中市,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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