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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 2006/03/05的日記
作者: 獨孤求敗:法律專業No1 日期: 2006.03.05  天氣:  心情:
夫妻的同居義務和性自主

民法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。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,不在此限。

:-$:-$夫妻雖有同居義務,但仍享有性自主的自由 先生若強暴或強制猥褻太太 仍構成刑法第221或221條之強制性交,強制猥褻罪 但刑法第229條之1特別規定為告訴乃論罪

:-$:-$先生對太太若有身體或精神的暴力 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申請保護令!

第1089條
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,由他方行使之。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,由有能力者負擔之。
---

第1114條 左列親屬,互負扶養之義務:第1款 直系血親相互間

第1116-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,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。

第1052條第1項
夫妻之一方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第5款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。

小孩若未滿20歲 不管你是否般出去 他都有扶養義務 要付生活費等 他若有能力而不給 可以起訴請求

此外 若不履行同居義務 他可以你惡意遺棄他方 訴請離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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