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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 2006/03/14的日記
作者: 獨孤求敗:法律專業No1 日期: 2006.03.14  天氣:  心情:
:-$警察也可能欺負不懂法律的你喔

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
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拒絕證言:
1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:-$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者。
2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。
3---

第185條
訊問證人,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180條第1項之關係。
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180條第一項之關係者,:-$應告以得拒絕證言。

319槍擊案的涉嫌人陳義雄的太太 女兒以及兒子 依法可以[-X拒絕證言

侯友宜等為了升官(績效)的警察 違反同法第185條第2項 [-X不但不告知她們有拒絕證言(也就是可以不用作證)的權利 尤有甚者 違法拘提 並將她女兒上手銬 威脅她女兒 若不講話 要把她關一年(其實偽證罪處2月以上7年以下)甚至7年 威脅要以偽證罪處罰

:-$拒絕證言 就不必具結 沒具結 就無所謂偽證罪的問題

最偉大的警察侯友宜 語帶威脅要他太太錄供述影帶 否則 "後果自行負責" 不懂法律的她 怕被抓的兒女有事 不得已才錄影!

只要批評侯 就是不專業 偏頗?升大官還惱羞成怒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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