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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獨孤求敗: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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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 2006/04/24的日記
作者: 獨孤求敗:法律專業No1 日期: 2006.04.24  天氣:  心情:
"有一件返還房屋訴訟案件 雙方做好和解筆錄 但事後被告反悔不依約履行 原告該怎麼辦 能否請求法官撤銷和解筆錄繼續進行審判 若不行的話 變成要重新重頭再起訴 對原告不利又沒保障 因為案件又被拖久了 此時原告該怎麼辦才好"

民事訴訟法第380條
和解成立者,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,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。
第500條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

懂了嗎 訴訟上和解 和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在給付之訴 就有執行力 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了 (被告不依約屢行 就可聲請強制執行)
%%-%%-%%-
你知道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分別嗎?正如你說的 「無權處分」其處分是指物權與準物權的得、喪、變更 債權行為 沒有所謂的"無權處分" "買賣"也就是指買賣契約 屬於債權行為 因此 出賣他人之物 買賣契約還是有效 但他很可能無法履行契約內容 也就是無法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 會有債務不履行的法律問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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