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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 2006/04/25的日記
作者: 獨孤求敗:法律專業No1 日期: 2006.04.25  天氣:  心情:
他吃香喝辣?我喝西北風!

確定判決的旣判力 一事不再理 重複起訴之禁止 給付判決勝訴的執行力 形成判決原告勝訴直接形成法律效果的效力 訴訟標的 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 當事人適格 給付之訴 確認之訴 形成之訴---這些都是打民事訴訟最基本的法律概念

如果你不懂的話 我想 就算我再答覆你這個問題 你還是會一直繼續問我其他問題 乾脆把你的案件交給我 我直接幫你的客戶打民事訴訟好了

不過 再答覆你一次 下不為例

訴訟上和解成立 既然和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當然會有既判力的問題 對相同的訴訟標的 當然不能再重新起訴

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 得依
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

:-$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,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。

直接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加以救濟即可!

用存證信函催告解除和解筆錄內容?:-/匪夷所思
可以再重新起訴?:-/對相同訴訟標的已有既判力 不能重新起訴 也沒必要

附註:
1.利用我答覆法律問題 來幫他的客戶打官司?:-?
2.若非法律系畢業 除非特別研究 否則 打官司還是要請教專業人士(教你,並幫你打書狀)~o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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