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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 2006/05/26的日記
作者: 獨孤求敗:法律專業No1 日期: 2006.05.26  天氣:  心情:
沒有直接證據,不能定罪?

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
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:-$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,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明,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,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,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,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,,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,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,因而為無罪之判決,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。」

大法官釋字109號
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,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,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,事先同謀,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,:-$均為共同正犯。---

趙2260
(:|(:|(:|
朱門酒肉臭,路有凍死骨

趙建銘搞了4大弊案,獲利近上億,怪不得去看上億元的豪宅,刷卡好幾百萬元 趙玉柱也不遑多讓,小學校長退休,一個月兼顧問薪水40萬元以上

他和阿騙家人 戴好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手錶,台灣卻有5個人吃一碗麵,很多人被逼債去燒炭,跳樓

:-$蘇貞昌吃香喝辣,也是貪腐政權的共犯結構一員,所以到目前為止,還在幫阿騙辯護!#-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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