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倒扁手勢,掛阿扁下臺布條,被"請到"派出所?別欺負不懂法律的百姓! 民眾比倒扁手勢,遊覽車前方掛阿扁下臺的紅布條等行為,都是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自由,也可以算是第11條言論自由的範疇,既非刑事犯罪,也非行政違規,而是合法的行為!因此,警察,隨扈或任何公務員,沒有任何權力,違反人民的自由意志,"請"或"抓"他們到警局或派出所,也沒權力要求他們出示身分證! :-$不懂法律,沒民主和法治概念的濫權警察,有空學點法律,也別當貪腐政權的鷹犬喔!不然小心變刑事被告喔!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,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. 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. 第一項之:-$未遂犯罰之. 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,加重其刑至1/2.但--- :-$:-$:-$去年台灣4200人(2000年2400人)自殺身亡,4200對阿騙而言只是數字,沒任何感覺,還墮落到說比中國大陸自殺的人口還少! [-o<向不畏風雨反貪腐的凱道英雄致敬[-o<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