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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 2006/09/18的日記
作者: 獨孤求敗:法律專業No1 日期: 2006.09.18  天氣:  心情:
大砲打小鳥,不能阻卻違法!

警察開了51槍,擊斃偷床墊,拒絕臨檢,手無吋鐵沒任何武器的小偷!然後以小偷拒絕盤盤查,要衝撞他們的車,拿正當防衛當藉口,說他們合法!

車胎已被射破,以達到可以抓小偷和防止他衝撞(老實說,小偷是否有衝撞警察情事,有待認定)的目的,還開槍射死他!

刑法第23條
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,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,不罰。但防衛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.

第21條第1項
依法令之行為,不罰.

[-X毆打和恐嚇記者,暴力拆掉電視台的主播檯,已構成犯罪!

刑法第304條
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.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第277條
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。
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.

:-$執政貪腐無能的民進黨,用遊覽車動員的群眾,當警察面前毆打,脅迫,妨害記者採訪等行為,已構成犯罪,且是現行犯,任人人都可加以逮捕,警察更有義務當場逮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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