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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 2006/09/23的日記
作者: 獨孤求敗:法律專業No1 日期: 2006.09.23  天氣:  心情:
非婚生子女的強制認領

民法第1067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,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:
1.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.
2.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.
3.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.
4.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
前項請求權,:-$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2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7年間不行使而消滅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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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台灣最英俊的男人被打!
金恆煒被毆打時,大家譴責暴力,但916暴民毆打,恐嚇媒體記者,妨害新聞採訪時,他卻暗示--因為媒體報導不公,大家無法忍受!所以被打"似乎"是應改的

媒體報導不公,大概也比不上經常捍衛貪腐無能的民進黨政權--卻嚴厲監督在野黨,幫阿扁辯護的他,三立電視台,民視新聞台和自由時報!

按照他的邏輯
突然 我覺得沒有是非,和阿扁吃香哈辣,挺貪腐不遺餘力的的金恆煒不只該被打,還應該被痛毆!

b-(b-(b-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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