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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獨孤求敗: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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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 2006/12/07的日記
作者: 獨孤求敗:法律專業No1 日期: 2006.12.07  天氣:  心情:
喝酒不開車!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駕車: 1.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. 2.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.05以上. 3.吸食毒品、迷幻藥、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. 4.患病影響安全駕駛. 5.計程車...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;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;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: 1.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. 2.吸食毒品、迷幻藥、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. 檢察官王森榮,竄改陳義雄家人的訊問筆錄和聲明書,還縱放唐守義!? :-$[-X>:D<別被收買 用選票教訓貪腐無能的民進黨! 用選票教訓貪腐無能的民進黨! 用選票教訓貪腐無能的民進黨! [-X 謝長廷是高捷弊案的刑事被告 陳菊是高捷弊案的關係人! 警告憨堃:游錫堃 貪腐的民進黨不等於台灣!:-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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